手機排版請見諒 如題 去勞工局問過 可主張14條第六項 也打算寄存證信函終止 寫好存證信函拿去問勞工局律師 說不能壓那一條 因為不是30日內為之 但多年下來違法事實是一直在持續 (但勞工局員工說可以 我問到不知到到底可不可自行快速離職) 請問如果口頭告知因為公司違法在先提終止契約 (會不會有漏洞被公司反蒐證?因為有監視器監聽器) 我也打好離職通知書了 但怕這樣算自行離職拿不到非自願證明跟資遣費等 所以目前想到存證信函加上訊息賴告知 再加上口頭告知要離職這件事 (是因為尊重老闆娘)會這樣是因為往後上班性質不會差 太多 沒有競業條款 不然應該我可以直接寄存證信函後隔天不用去上班直接空班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-site.org.tw), 來自: 27.51.105.126 (臺灣)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ptt-site.org.tw/Salary/M.1742304413.A.840
dong531: 自行離職等於自願怎麼會是非自願?03/19 08:10
cdwu503: 都打離職書跟口頭告知了還非自願?03/19 08:18
abc0922001: 自己提離職,老闆也同意的話隔天就可以不用去了03/19 08:50
abc0922001: 非自願證明跟資遣費你就別想了03/19 08:50
abc0922001: 話說公司違法有侵害到你的權益嗎03/19 09:00
FireStation: 記者收了包養網多少啦03/19 09:00
leptoneta: 知悉違法30天內或知悉損害結果30天內 才能依據該條離職03/19 09:16
s9245034: 我有用過 這條 有拿到資遣費 跟非自願證明03/19 19:24
W5566DerD1: 我也用過,也有寄存證信函,但整個流程都是在30天內03/20 09:08
W5566DerD1: 完成 03/20 09:08
W5566DerD1: 不是一定要撐30天,而是這個機制最多要在檢舉後30天 03/20 12:53
Thobel: 包養真亂 03/20 12:53
W5566DerD1: 內使用 03/20 12:53
pptjason: 個人經驗,確定公司違法,資遣費跟非自願證明應得的一定 03/20 16:18
pptjason: 會拿到,求償金額才是要謹慎的,該拿的一定要拿不要之 03/20 16:18
pptjason: 後後悔,調解建議第一次絕不和解(委員都會勸和解),留 03/20 16:18
pptjason: 時間斟酌第二次再和比較有利,和解了就無法再提告,無法 03/20 16:18
Reji: 演藝圈一堆包養好嗎 03/20 16:18
pptjason: 達到懲罰 03/20 16:18
pptjason: 委員甚至會危言聳聽只想自己好辦事,重點自己的權益一定 03/20 16:23
pptjason: 要把持住 03/20 16:23